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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专项行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各环节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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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 - 02 - 18 

        各县(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的有关安排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确保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决保障处置需求

        (一)优先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各县区在处置医疗卫生机构日常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同时,须优先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事宜。

        (二)优化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エ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宜采用高温焚烧法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严禁采用分类回收的方式处理利用其中的有价值材料。

        (三)压缩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时间。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接收随处置。对确需暂存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严禁长时间贮存。

        (四)做好应急处置设施启动准备工作。要密切关注辖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实际处置负荷和运行情况,若处置单位处置负荷率超过80%,应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二、收集与暂存环节环境管理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省厅联合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暂存及消毒等工作。

        三、转运环节环境管理要求

        (一)强化运输保障,严控运输过程环境风险。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如条件允许,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不得私自随意改变运输线路。

        (二)提升收集频次,确保及时收集转运。适当增加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在24小时内收集并运送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四、处置环节环境管理要求

        (一)设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单独隔离区。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单独隔离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护和管理措施。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做好隔离区、运输车辆、周转箱(桶)等的消毒、清洗工作。

        (二)确保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彻底。做好医废处置设施正常运行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及其它相关技术规定。

        (三)加强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严格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清洗废水以及其它废水的处理,处理指标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其中消毒效果必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相关指标要求。做好全厂初期雨水的收集、消毒和净化处理,严禁初期雨水直接外排;做好处置过程中的废气污染控制,焚烧设施烟气急冷、活性炭投加处理等污染防治装置必须正常运行,确保废气处理效果;焚烧飞灰、废活性炭等各类吸附介质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和处置,经消毒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应及时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

        (四)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台账。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等相关规定,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接收、贮存和处置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

        五、应急处置环境管理要求

        (一)确定首选应急处置设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选定的应急处置设施单位,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疫情变化需要,结合应急处置设施实际条件,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技术规范,及时改造完善相关设施及装备,明确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接收、转运、处置及污染防治、卫生防疫、台账记录、整体运行流程等的要求和规定,配备处置及防护物资,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确保切实具备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其中,卫生防疫工作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与其它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优先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分流处置其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启用

        (二)建立健全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机制。对医疗废物确需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由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附近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经同意后可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并报省厅备案。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前,应指定符合医疗废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车辆,科学规划转运时间和路线。若自行协调有困难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厅,由省厅予以统筹协调。

        (三)便利医疗机构就地应急处置活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度物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备。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四)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肺疫情医疗废物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李晓溪

        联系电话:0353-20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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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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